1、沒有按時年報的企業,補報年度報告並對外公示後方可申請移出;
2、沒有按時公示即時信息的企業,公示相關信息後方可申請移出;
3、住所失效的,企業通過登記的住所重新取得了聯系,或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後重新取得了聯系,就能申請轉移。
公司解除異常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
1、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
2、企業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營業執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
4、補報年度報告情況說明;
5、其他(作出決定異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綜上所述,具體來說可能因為企業未在規定期限企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信息,未按照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企業等,此時應當就相應的原因作出處理,比如補報公司年報、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重新取得聯系,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經有關部門審核完成後即可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壹)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三)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