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公告是指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公開審理的,需要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情況: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管是否公開審理,判決都需要公開: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壹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 庭前準備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壹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順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