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必須同時具有兩個要求:
壹、有犯罪事實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做法。這是立案的首要要求。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限定構成犯罪的做法。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做法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做法,就不能立案。無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限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做法,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冒犯刑律的犯罪做法發生。至於整個犯罪的經過、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肯定的事實手續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做法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職責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做法人的刑事職責。只有依法需要追究做法人刑事職責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做法人刑事職責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限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時限的;經大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置的犯罪,無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喪命的;其他法律限定免予追究刑事職責的,均不追究刑事職責。
立案是壹個法律術語,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壹種訴訟活動。
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後,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壹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