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經2014年11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5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3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發行和交易轉讓、信息披露、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6章程7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修訂後的《證券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進壹步夯實公司債券註冊制的制度基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近日證監會修訂發布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自2020年8月7日至9月6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並同步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充分聽取了各方意見,征求意見過程中,社會各界對本次修訂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表示贊同。證監會對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逐條認真研究,吸收采納相關合理意見,並進壹步修改完善了《管理辦法》。
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壹、落實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註冊制,明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註冊程序以及對證券交易場所審核工作的監督機制;
二、涉及《證券法》的適應性修訂,包括證券服務機構備案、受托管理人相關規定、募集資金用途、重大事件界定、公開承諾的披露義務、信息披露渠道、區分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等事項;
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壓實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承銷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責任,嚴禁逃廢債等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的行為,並根據監管實踐增加限制結構化發債的條款;
四、結合債券市場監管做出的其他相關修訂,調整公司債券交易場所,取消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的強制性規定,明確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監管機制,強調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