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對於已撤銷簡易註銷公告或者被企業登記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簡易註銷決定的企業,可以正常辦理工商登記事項和相關涉稅事宜。企業再次申請註銷時,只能通過普通註銷登記程序退出市場。
工商總局關於全面推進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
企業申請簡易註銷登記應當先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註銷公告專欄主動向社會公告擬申請簡易註銷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信息(強制清算終結和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除外),公告期為45日。 登記機關應當同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企業擬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相關信息推送至同級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還要推送至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及相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註銷公告專欄“異議留言”功能提出異議並簡要陳述理由。公告期滿後,企業方可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簡易註銷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