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予以披露:
(壹)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占用資金;
(3)法院裁定禁止具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五)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化;董事長或總經理不能履行職責;
(六)決定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和申請破產;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被責令關閉;
(7)董事會對並購重組、股利分配、股份回購、定向發行股票或其他證券融資方案和股權激勵方案作出決議;
(八)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九)提供對外擔保(上市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保除外);
(十)報告期內,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有權機關調查、被司法紀檢部門采取強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被中國證監會稽查、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被證券市場禁入、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者受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十壹)因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錯誤、未按規定披露或虛假記載,被有關機構責令改正或經董事會決定改正的;
(十二)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