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基本原則,制定本規定。
相關法規: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規定設立的,擁有獨立財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承擔經濟責任的經濟實體。
公司為法人,董事長或經理為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公司登記管理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條開辦公司,應當向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全國性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註冊。
個體經營者不得單獨申請設立公司。
第五條設立公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公司章程;
2.有固定的生產、經營或者服務場所;
(3)與生產經營或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應占壹定比例,銀行貸款不能視為自有資金和設施;
有與生產、經營或者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健全的金融體系;
6.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
第六條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名稱和地址;
第二,目的;
3.經濟性質;
註冊資本的數額和來源;
5.經營範圍和方式;
機構名稱和法定代表人;
7.利潤分配形式和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七條生產性公司的自有營運資金不得低於10萬元。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公司的自有流動資金不低於20萬元;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公司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低於10萬元。咨詢服務公司自有流動資金不低於5萬元。
以欺騙等手段虛報自有資金來源的,取消報名資格。
第八條公司的生產經營或者服務範圍應當與其註冊資本、安裝條件和技術實力相適應。按照國家法律法令的規定,經過批準登記,可以主業兼營。
第九條公司申請登記時,必須提交下列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公司籌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 * *、* *授權部門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公司,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
公司章程。
合資公司還必須提交合資各方依法簽署的合同或協議。
財政部門、銀行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
5.公司主要負責人名單及身份證明。
公司申請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行業,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特殊批準證明。
第十條公司名稱按照《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進行登記管理。
相關法規:
第十壹條申請設立總機構,必須填寫設立分支機構和其他分支機構。分公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總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的證明文件。沒有分公司的,不得設立總公司。
第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時,註冊資本應當與實際資本壹致,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經批準的除外。註冊費按註冊資本總額的千分之壹繳納。註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出部分按千分之五繳納。
第十三條公司合並、分立、修改章程和變更主要登記事項,經批準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停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停業登記,繳銷營業執照。
相關法規:
第十四條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各類公司或者分支機構,必須持國務院授權機關或者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發布企業登記公告。
公司經核準登記後六個月內未開展業務的,視為停業。妳應該辦理註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公司經核準登記開業後,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向原登記機關報送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並辦理年檢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監督檢查公司遵守國家法律的情況。公司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輕重和《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未經登記擅自開業的;
(二)在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虛報或者謊報註冊資本、公司主要負責人身份等登記事項的;
(三)擅自變更名稱、地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等已經核準登記的登記事項的;
未按規定報送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辦理年檢註冊手續的;
5.違反國家法律,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相關法規:
第十八條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中心”的登記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