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經審查不符合登記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登記公司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公司登記或者營業執照。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十條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下列處罰: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責令提供真實情況,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經審查,不符合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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