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登記的企業名稱,有已經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字號相同,且無投資關系的、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與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等情形之壹,不予核準。
登記機關為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公司在同壹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名稱,是不能重復的。對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企業只準使用壹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壹個從屬名稱。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管理規定》
第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對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