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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簽訂秘密協議參與企業管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解析:(1)保密協議可以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和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2)關於違約責任,壹般規定在保密協議有效期內,勞動者應當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不得利用該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自行或者為他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3)關於違約金。違反保密協議的勞動者將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九條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六)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第七十四條公務員不得擔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辦企業或者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的領導成員。

第壹百零七條公務員辭職或者退休,原領導成員、離任後三年內擔任縣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以及離任後兩年內擔任其他職務的公務員,不得受聘於與原工作崗位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不得從事與原工作崗位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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