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首次公開發行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二章“發行條件”如下:
“第十壹條?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公開發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並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
分立的,連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最近兩年累計凈利潤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壹年盈利,且最近壹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
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較低者計算;?
(三)最近壹期期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發行後總股本不低於3000萬元。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型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幹意見》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不存在未賠損失”的規定不適用。
第十二條發行人註冊資本已繳足,發起人或股東出資的資產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爭議。
第十三條發行人應主要從事壹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四條發行人最近兩年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
第十五條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之間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六條發行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和審計委員會等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表決和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
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索賠權等權利。?
第十七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並得到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經營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註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內部控制驗證報告。
?第十九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於職守,
勤勉盡責,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無下列情形:
(壹)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仍在禁入期內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壹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的。?
第二十條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無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未公開發行證券,或者相關違法行為發生在三年前,但仍處於持續狀態。"
詳見深交所官網。
來源:《首次公開發行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201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