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67號)自2015 1起施行。根據公告,具體實際要求如下:
在個人轉讓股權過程中,被投資企業、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相關資料,辦理扣繳(納稅)申報。
1.被投資企業應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及會議紀要的原件及復印件。同時,填寫“被投資企業權益變動報告表”。
2.個人股東發生變化或個人股東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發生變化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包含股東變化信息及股東變化說明的《個人所得稅基本信息表》(表A)。
3.扣繳義務人應在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股權轉讓扣繳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的相關情況。填寫個人股東變動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