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法人代表是指公司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掛名法定代表人存在極大風險,其中壹項就是刑事風險。在《刑法》規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會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另外,當公司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經濟犯罪行為時,掛名法人代表雖未直接參與,但如果是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犯罪行為,卻未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則掛名法人代表也很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即使掛名法人代表與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書面的關於“掛名法人代表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所謂的約定,類似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並不具備對外的法律效力。綜上,本律師建議大家不要為了貪圖小利擔任其他公司的掛名法人,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條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壹百九十二條、第壹百九十四條、第壹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