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關閉取締汙染環境的十五土小所能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法律法規依據是什麽?

關閉取締汙染環境的十五土小所能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法律法規依據是什麽?

“十五土小”指小造紙、小制革、小染料、土煉焦、土煉硫、土煉砷、土煉汞、土煉鉛鋅、土煉油、土選金、小農藥、小電鍍、土法生產石棉制品、 土法生產放射性制品、小漂染企業等。“新五小”指小水泥、小火電、小煉油、小煤礦、小鋼鐵。“十五土小”和“新五小”企業因汙染嚴重、技術落後、不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因此屬於禁批範疇。

國家環保總局在執行

《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幹問題的決定》(國發〔1996〕31號)有關通知在取締方式上可以采取“斷水斷電、拆除設備、吊銷執照、清除原料”的杜絕死灰復燃的措施

除此之外還有:

(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二)國土資源局要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清查無審批手續、在農村耕地、林地違法搭蓋的非法排汙企業,依法清除地面附著物並恢復原狀。

(三)電業部門要根據專項整治工作小組提供的環境違法企業名單采取停電、限電等強制措施

(四)質監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

(五)環保部門要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能,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需要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的應按規定程序及時移送。

  • 上一篇:公司搖號需要什麽資質?
  • 下一篇:管理知識點總結_管理重點整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