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在執行
《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幹問題的決定》(國發〔1996〕31號)有關通知在取締方式上可以采取“斷水斷電、拆除設備、吊銷執照、清除原料”的杜絕死灰復燃的措施
除此之外還有:
(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二)國土資源局要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清查無審批手續、在農村耕地、林地違法搭蓋的非法排汙企業,依法清除地面附著物並恢復原狀。
(三)電業部門要根據專項整治工作小組提供的環境違法企業名單采取停電、限電等強制措施
(四)質監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
(五)環保部門要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能,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需要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的應按規定程序及時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