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第壹條 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網絡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網絡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公***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以及其他壹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利益的重要網絡設施、信息系統等。
第三條 在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下,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堅持綜合協調、分工負責、依法保護,強化和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主體責任,充分發揮政府及社會各方面的作用,***同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
第五條 國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采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外的網絡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幹擾和破壞,依法懲治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實施非法侵入、幹擾、破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不得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
第六條 運營者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的基礎上,采取技術保護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範網絡攻擊和違法犯罪活動,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七條 對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