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其從中國境外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以及該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中屬於該項收入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居民企業可抵扣的境外所得稅,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這就是“間接信用制度”,它第壹次為消除經濟性重復征稅建立了法律基礎。
根據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說的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的股份。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說的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的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因此,間接授信的條件必須是實質性參股,即要麽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的股份,要麽間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的股份。
第二,間接信用和直接信用的區別
與直接信貸解決公司與其在海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和常設機構之間的雙重征稅問題不同,間接信貸是解決母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的雙重征稅問題。因此,直接抵免是法律意義上解決國際雙重征稅的壹種方法,間接抵免是經濟意義上解決國際雙重征稅的壹種方法。母子公司關系是具有股份或控股關系的不同經濟實體之間的壹種關系。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別核算損益,分別納稅。子公司作為母公司的投資回報,應按控股比例向母公司分紅。股息是子公司向所在國繳納所得稅後的部分利潤,即納稅所得。母公司所在國要行使居民征稅的管轄權,所以自然要征收各個國家的收入,包括從子公司獲得的股息,股息會被重復征稅。
三、間接信用的本質內涵
隨著跨國公司的快速發展,母公司所在國要求對其從國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繳納的國外所得稅進行抵免。但是,這種信貸畢竟不同於直接信貸。股息所承擔的國外所得稅不是由母公司直接繳納的,所以只能作為“母公司間接繳納”,這就是“間接抵免”的含義。要通過間接抵免消除的國際雙重征稅,是由兩個居住國,即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在國,對其行使居民管轄權征稅造成的。這與直接抵免不同,直接抵免旨在通過行使居民地和屬地管轄權,消除居民國和來源地國對同壹跨國納稅人征稅而造成的國際雙重征稅。允許間接抵免的稅額,即居民國允許母公司從應向本國政府繳納的所得稅中扣除的稅額,不應是子公司在其居民國繳納的總稅額,而只是母公司對股息應承擔的那部分稅額。為了確認股息所承擔的國外所得稅,只能計算股息的減少收入並將其並入母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總額進行征稅,然後從其稅額中扣除股息分享的所得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