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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資質申請的問題

根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八條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拆解經營場地符合所在城市總體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

(三)符合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22128)的場地、設施設備、存儲、拆解技術規範,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四)符合環保標準《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範》(HJ348)要求;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具備相應的汙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處置方案。

第九條?申請資質認定的企業可通過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或書面向拆解經營地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壹)設立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回收拆解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住所、拆解場所、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五)經營場地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賃合同或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賃證明材料;

(六)購置或以融資租賃方式獲取的用於報廢機動車拆解和汙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發票或融資租賃合同等所有權證明文件;

(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

(八)高級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九)企業拆解操作規範、安全規程和固體廢物安全、規範處理處置方案。

第十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資質認定申請;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核。

第十壹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受理資質認定申請後,應當組織成立專家組對申請資質認定的企業進行現場驗收評審。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由報廢機動車拆解、生態環境保護、財務等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專家庫人數不少於20人。現場驗收評審專家組由5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產生,應當具有專業代表性。?

專家組根據本細則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實施現場驗收評審,如實填寫《現場驗收評審和評分意見表》,現場驗收評審專家應當對驗收評審意見負責。

第十二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經審查申請材料、《現場驗收評審和評分意見表》等,認為申請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在省級商務部門網站和“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公示企業申請有異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聽證、專家復評等對異議進行核實;對企業申請無異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對企業申請予以通過,創建企業賬戶,並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認定書》);對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資質認定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質認定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資質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作出相關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現場驗收評審、聽證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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