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壓實主體責任,規範實名制管理
(壹)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省、市關於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要求,制定本企業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並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
(二)施工總承包企業與實名制登記系統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施工開始前簽訂實名制登記系統技術服務合同。實名制登記系統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服務合同的約定完成相關軟硬件設施的架設和調試。
(三)實名登記系統系統技術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實名登記系統系統服務提供者提供的軟硬件設備參數符合國家、省、市相關實名登記制度規定的技術要求;實名登記制系統服務提供者對所有數據的真實性、更新時限和設備故障排除時限作出承諾。
(四)實名登記系統系統服務商應做好實名管理系統所需軟硬件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設備出現故障時,實名登記制系統服務提供者在收到壹般建設T;/p & gt;
(五)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施工現場施工人員實名制管理負總責,更換不履行實名制登記系統技術服務合同的實名制登記系統服務商,並將情況報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實名制登記系統服務商進行處理。
(六)實名制登記系統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采集的數據和信息進行技術篩選,發現采集的數據和信息存在異常的,應當及時向住建部門反饋,確保采集信息的準確性。嚴禁實名制登記系統服務商通過技術手段與施工總承包企業串通,提供虛假數據和信息。
(七)總承包企業應優先選擇在東莞有固定辦公場所和技術維護人員,能夠提供實名登記系統硬件設備和軟件平臺集成解決方案的實名登記系統系統服務商。
(八)為提高進入施工現場人員的識別速度,避免場外施工人員隨意進出施工現場,建議采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考勤,識別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
二、落實屬地責任,加強監督檢查。
(1)要求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開工前提供與實名制登記系統服務商簽訂的實名制登記系統技術服務合同,檢查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軟硬件設施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現場測試是否對接了我市實名制管理系統。
(二)檢查施工總承包企業是否配備專(兼)職實名管理人員,負責實名登記系統的信息錄入和維護。
(3)每天登錄我市實名制管理系統,查看轄區內工人考勤、工資發放、在建工程進出等動態信息,如有數據異常或收到系統預警信號,立即聯系施工總承包單位。
(4)充分利用“東莞市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系統”的“誠信管理”、“勞務事件處理記錄”等模塊,及時錄入相關信息。
第三,加強工作指導,實時公布服務商名錄。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實名登記制系統服務提供者列入不推薦的系統服務提供者名單。
1.與總承包商串通,提供虛假數據和信息;
2.未按照國家、省、市實名登記制度規定的技術要求及時上傳數據的;
3.收到施工總承包合同後;/p & gt;
4.被有關部門通報不良行為的。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不定期公布實名制登記系統服務商推薦和不推薦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