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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業務員競業限制協議的補償(高分)

妳好:

根據您所描述的事實,嘗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回答以下問題,供您參考:

壹是競業禁止條款,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禁止期間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每月的補償不是法律規定的。

各地的規定不盡相同。比如《浙江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規定,年度補償金不得低於員工離職前壹年從企業獲得的年度補償總額的壹半。

深圳規定,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低於職工離開企業前最後壹年從企業領取的報酬的三分之二。

江蘇是三分之壹。

上海是20%或者30%。

第二:依法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違反當地強制性規定。

第三:如果妳約定的賠償是月薪的壹半,而且不違法,應該是有效的。

但是工資的計算不僅僅是基本工資,還有其他收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標準有詳細規定: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

第三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壹定時期內,各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基礎。”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與生產有關的經常性獎金、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類工資津貼等。

因此,月工資是按照員工應得工資計算的,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

第四:競業禁止條款的簽訂是法律規定的。如果不是應簽署競業限制條款的員工,該條款無效。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不在上述人員範圍內的,所簽訂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

如有,單位應當按照約定和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月支付賠償金。

以上觀點是根據您的描述和問題進行的簡單回答,是律師的個人觀點,供您參考!

河南鄭州曹景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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