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太陽電池的研究始於1958年,1959年研制成功第1個有實用價值的太陽電池。中國光伏發電產業於20世紀70年代起步,1971年3月首次成功地應用於我國第2顆衛星上,1973年太陽電池開始在地面應用 ,1979年開始生產單晶矽太陽電池。20世紀90年代中期後光伏發電進入穩步發展時期,太陽電池及組件產量逐年穩步增加。經過30多年的努力,21世紀初迎來了快速發展的新階段。
中國的光伏產業的發展有2次跳躍,第壹次是在 20世紀80年代末,中國的改革開放正處於蓬勃發展時期,國內先後引進了多條太陽電池生產線,使中國的太陽電池生產能力由原來的3個小廠的幾百千瓦壹下子上升到6個廠的4.5兆瓦,引進的太陽電池生產設備和生產線的投資主要來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國家工業部委和國家大型企業。第二次光伏產業的大發展在 2000年以後,主要是受到國際大環境的影響、國際項目/政府項目的啟動和市場的拉動。2002年由國家發改委負責實施的“光明工程”先導項目和“送電到鄉”工程以及2006年實施的送電到村工程均采用了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在這些措施的有力拉動下,中國光伏發電產業迅猛發展的勢頭日漸明朗。
到2007年年底,中國光伏系統的累計裝機容量達到10萬千瓦(100MW),從事太陽能電池生產的企業達到50余家,太陽能電池生產能力達到290萬千瓦(2900MW),太陽能電池年產量達到1188MW,超過日本和歐洲,並已初步建立起從原材料生產到光伏系統建設等多個環節組成的完整產業鏈,特別是多晶矽材料生產取得了重大進展,突破了年產千噸大關,沖破了太陽能電池原材料生產的瓶頸制約,為中國光伏發電的規模化發展奠定了基礎。2007年是中國太陽能光伏產業快速發展的壹年。受益於太陽能產業的長期利好,整個光伏產業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投資熱潮,但也存在諸如投資盲目、惡性競爭、創新不足等問題。
2009年6月,由中廣核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江蘇百世德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和比利時Enfinity公司組建的聯合體以1.0928元/度的價格,競標成功我國首個光伏發電示範項目——甘肅敦煌10兆瓦並網光伏發電場項目,1.09元/千瓦時電價的落定,標誌著該上網電價不僅將成為國內後續並網光伏電站的重要基準參考價,同時亦是國內光伏發電補貼政策出臺、國家大規模推廣並網光伏發電的重要依據。
2013年9月27日中國建材集團與烏克蘭綠色科技能源公司日前簽署了1吉瓦(相當於1000兆瓦)的光伏電站框架協議。
2013年12月4日,龍羊峽水光互補320兆瓦並網光伏電站開始啟動試運行,這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單體並網光伏電站,於2013年3月25日在***和光伏發電園區開工建設。
據悉,此項目占地約9.16平方公裏,生產運行期為25年。工程建成投運後,年平均上網電量約為4.83億千瓦時,對於承擔西北電網第壹調頻調峰的龍羊峽水電站來說,水光互補項目將打破多年已形成的整個梯級聯合調度格局。
2015年7月9日水電三局順利中標雲南昭通寧邊20兆瓦光伏電站施工項目,項目合同額為1862.87萬元。當日,該項目道路修建工程順利開工。
此次雲南省昭通市昭陽區寧邊20兆瓦光伏電站工程建築安裝工程***分為3個標段,分別為:光伏場區土建及設備安裝工程(Ⅰ包)、開關站土建及電氣安裝工程(Ⅱ包)、送出工程(Ⅲ包)等均由水電三局進行施工。
雲南香格裏拉300MW光伏電站計劃2016年開工,該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項目總占地面積為7800畝,擬裝機容量為300MW,建成後年產值約為3.6億,項目總投資為270000萬元。
甘肅省3522巉暉線(110千伏巉口變至明暉光伏電站)及明暉定西光伏電站全站設備近日啟動成功,開始24小時試運行,該電站是甘肅省定西電網內首座投運的光伏電站。
2016年2月上旬,湖北省首座漂浮式光伏電站——棗陽熊河水庫漂浮光伏電站成功並網發電,標誌著湖北省水面光伏發電試驗取得圓滿成功。
2016年2月,陜西省40兆瓦生態農業光伏電站成功並網並正式供電,源源不斷的清潔電力通過110千伏升壓站輸送到國家電網。
2016年我國累計光伏裝機量達到4318萬千瓦,首次超過德國,躍居世界第壹。這是我國在新能源領域繼風電裝機躍居全球第壹之後的又壹次飛躍。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國家三部委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實施金太陽示範工程的通知》,隨後又公布了具體的《金太陽示範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決定綜合采取財政補助、科技支持和市場拉動方式,加快國內光伏發電的產業化和規模化發展,並計劃在2-3年內,采取財政補助方式支持不低於500兆瓦的光伏發電示範項目;各種利好都給中國光伏發電產業註入了強勁的生命活力!希望在不遠的將來,我國的光伏發電整體競爭力能夠達到國際領先水平,光伏發電電力供應量在國內總電力供應中的占比能夠達到更高水平,從而更加有力的推動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和能源結構優化!
2013年7月15日出臺的《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提出了有序推進光伏電站建設,特別明確“對光伏電站,由電網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招標確定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與發電企業按月全額結算”。從責任主體、結算方式的確認壹舉化解了光伏電站開發過程中的最大障礙。隨後,財政部發布《關於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其明確,國家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電量給予補貼,補貼資金通過電網企業轉付給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
國家能源局於2013年11月26日發布有效期為3年的《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規定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並網光伏電站項目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明確了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於光伏發電並網運營的各項監管責任,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應當承擔的責任,從而推進光伏發電並網有序進行。正文如下:
《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監管,切實保障光伏發電系統有效運行,優化能源供應方式,促進節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力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並網光伏電站項目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三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對光伏發電項目的並網、運行、交易、信息披露等進行監管。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投訴和舉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依法處理。
第四條 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應當遵守電力業務許可制度,依法開展光伏發電相關業務,並接受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
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五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電力許可制度執行情況實施監管。
除按規定實施電力業務許可豁免的光伏發電項目外,其他並網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應當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持證經營主體應當保持許可條件,許可事項或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光伏發電電能質量情況實施監管。
光伏發電並網點的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確保電網可靠運行。
第七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配套電網建設情況實施監管。
接入公***電網的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運營主體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第八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並網服務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服務、簡潔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光伏電站項目接網服務流程,並提供並網辦理流程說明、相關政策解釋、並網工作進度查詢以及配合並網調試和驗收等服務。
電網企業應當為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提供便利條件,在並網申請受理、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合同和協議簽署、並網驗收和並網調試全過程服務中,按照“壹口對外”的原則,簡化辦理程序。
電網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用。
第九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並網環節的時限情況實施監管。
光伏電站項目並網環節時限按照國家能源局有關規定執行。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自受理並網申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系統方案;自項目業主確認接入系統方案起5個工作日內,提供接入電網意見函,項目業主據此開展項目備案和工程設計等後續工作;自受理並網驗收及並網調試申請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服務,並與項目業主按照要求簽署購售電合同和並網協議;自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組織並網驗收及並網調試,向項目業主提供驗收意見,調試通過後直接轉入並網運行,驗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若驗收不合格,電網企業應向項目業主提出解決方案。
第十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和並網協議簽訂、執行和備案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與光伏電站項目運營主體簽訂購售電合同和並網調度協議,合同和協議簽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在合同和協議簽訂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備案。光伏電站購售電合同和並網調度協議範本,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將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簽訂並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第十壹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力調度機構優先調度光伏發電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規定,編制發電調度計劃並組織實施。電力調度機構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發電出力。
本辦法所稱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應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組織認定。
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應當遵守發電廠並網運行管理有關規定,服從調度指揮、執行調度命令。
第十二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網企業收購光伏發電電量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未能全額收購的,電網企業應當及時將未能全額上網的時間、原因等信息書面告知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並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並網運行維護情況實施監管。
並網光伏電站項目運營主體負責光伏電站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企業負責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和公***電網的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企業安排電網設備檢修應盡量不影響並網光伏電站送出能力,並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並網光伏電站項目運營主體。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可以在電網企業的指導下,負責光伏發電設備的運行、維護和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光伏發電電量和上網電量計量情況實施監管。
光伏電站項目上網電量計量點原則上設置在產權分界點處,對項目上網電量進行計量。電網企業負責定期進行檢測校表,裝置配置和檢測應滿足國家和行業有關電量計量技術標準和規定。
電網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安裝兩套計量裝置,對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
第十五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電費結算情況實施監管。
光伏發電項目電費結算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以自然人為運營主體的,電網企業應盡量簡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結算服務。
第十六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補貼發放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核定的補貼標準,及時、足額轉付補貼資金。
第三章 監管措施
第十七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與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和監管信息***享,形成有機協作、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向所在地區的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按季度報送以下信息:
1.光伏發電項目並網接入情況,包括接入電壓等級、接入容量、並網接入時間等。
2.光伏發電項目並網交易情況,包括發電量、自用電量、上網電量、網購電量等。
3.光伏電站項目並網運行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等。
並網光伏電站運營主體應根據產業監測和質量監督等相關規定,定期將運行信息上報,並對發生的事故及重要問題及時向所在省(市)的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報告。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發電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1.進入並網光伏電站和電網企業進行檢查;
2.詢問光伏發電項目和調度機構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3.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4.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與電網企業就並網無法達成協議,影響電力交易正常進行的,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裁決。
電網企業和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因履行合同等發生爭議,可以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申請調解。
第二十壹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社會公開全國光伏發電運營情況、電力企業對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和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電力監管條例》等追究其相關責任。
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各派出機構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擬定監管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根據《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到2020年,中國力爭使太陽能發電裝機容量達到1.8GW(百萬千瓦),到2050年將達到600GW(百萬千瓦)。預計,到2050年,中國可再生能源的電力裝機將占全國電力裝機的25%,其中光伏發電裝機將占到5%。預計2030年之前,中國太陽能裝機容量的復合增長率將高達2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