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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優化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創造,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競爭中性原則,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制定相應政策措施,鼓勵、支持和引導中小企業發展。第四條 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義務,遵循誠信原則,踐行社會責任,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利益。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促進全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全省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省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發展政策,負責全省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綜合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相應的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第六條 省級財政預算應當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支持中小企業公***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並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開展中小企業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中小企業有關信息,反映中小企業發展運行狀況。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建設,利用公***信用信息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與融資對接平臺等,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和***享的社會化。第二章 營商環境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轉變政府職能,優化行政許可流程,實施負面清單、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公***服務清單管理制度,改善投資和市場環境,降低市場運行成本,為中小企業發展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護中小企業依法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利,為中小企業創造平等的市場準入條件,實施全國統壹的市場準入和市場監管制度,不得對中小企業設定歧視性市場準入條件和監管措施。第十壹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中小企業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並聽取相關中小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實體辦事大廳和“數字政府”建設,建立壹門式、壹網式政府服務模式,推行標準化的政務服務,實現行政許可及服務事項便捷辦理。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權限、程序、時限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行政管理和服務事項,簡化辦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小企業商事登記的便利化,推進中小企業簡易註銷登記,降低市場進入、退出成本。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對中小企業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應當予以接收、登記,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行政機關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得無故拒收中小企業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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