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範圍主要涉及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公開方式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或者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不屬於公開範圍。
第二,積極披露信息
根據法律規定和行政職能,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在政府信息形成後,向社會公開以下幾類政府信息:
(壹)領導、組織機構、主要職能部門、聯系方式等組織機構介紹;
(2)國土資源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三)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編制的規劃方案;
(四)土地管理、礦產管理、地質環境管理、測繪管理的主要業務流程和程序,包括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的依據、程序、時限及相關結果;
(5)綜合管理信息,包括人事信息、財務信息和統計信息;
(六)投訴、舉報、來信來訪;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具體信息可通過我局門戶網站在政府信息公開欄目中點擊所需公開信息。
三。應申請披露信息
(壹)受理機構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作為辦公窗口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1.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體育東路160號5樓。
2.受理時間: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2)應用方法
申請公開信息,需要填寫《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可在辦公室窗口領取,也可從辦公室門戶網站下載。
1,在線申請
申請人通過辦公室門戶網站在“依申請公開”欄目填寫電子申請表,直接提交。
2.書面申請
填寫紙質申請表後,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申請。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妳也可以通過傳真申請。請在標題中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口服
壹般不接受口頭申請。使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辦公窗口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必須當面簽字或蓋章確認。
(3)申請處理
1,復習
收到申請後,根據《條例》和《廣東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則(試行)》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的形式要件、關聯性說明等材料進行審查。申請內容不明確或形式要件不齊全(包括身份證明或說明本人特殊需求的相關證明)的,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和補充,否則不予受理。
2.登記
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之日予以登記。口頭提出的申請應在收到後立即登記。
3.回答
對能夠當場答復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報名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
(1)屬於公開範圍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可以區別對待的,將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提供給申請人。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符合《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內容,並書面告知第三方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本單位公開範圍的,能夠確定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相關機構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5)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7)同壹申請人就同壹申請重復申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得重復答復。
(四)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統壹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產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費用,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
第四,監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依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向有關部門舉報。
附表: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本)
用戶指南:
本文本適用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向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申請公開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