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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前糧食流通收購管理條例?

壹、2021前糧食流通收購管理條例?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已經2021年1月4日國務院第12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21年2月15日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2004年5月26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407號公布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壹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2021年2月15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三次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

第三條國家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依法從事的糧食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嚴禁以非法手段阻礙糧食自由流通。

國有糧食企業應當轉變經營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在糧食流通中發揮主渠道作用,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

第四條糧食價格主要由市場供求形成。

國家加強糧食流通管理,增強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

第五條糧食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損害糧食生產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糧食損失浪費。

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糧食的總量平衡、宏觀調控和重要糧食品種的結構調整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國家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監督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完善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的主體責任,在國家宏觀調控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糧食的總量平衡和地方儲備糧等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有關的工作。

第二章糧食經營

第八條糧食經營者,是指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九條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糧食收購者),應當具備與其收購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能力。

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糧食收購管理和服務,規範糧食收購活動。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的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

第十壹條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確保糧食質量安全。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應當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第十二條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

跨省收購糧食,應當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糧食收購者、從事糧食儲存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儲存企業)使用的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具有與儲存品種、規模、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條件,減少糧食儲存損耗。

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汙染的有毒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

第十四條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範,減少糧食運輸損耗。不得使用被汙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

第十五條從事糧食的食品生產,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對其生產食品的安全負責。

國家鼓勵糧食經營者提高成品糧出品率和副產物綜合利用率。

第十六條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等有關標準,不得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積居奇、壟斷或者操縱糧食價格、欺行霸市。

第十七條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進行糧食品質檢驗,糧食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當及時出庫。

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儲存企業自行或者委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糧食,以及色澤、氣味異常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

第十八條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不得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

(壹)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

(二)黴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

(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

(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

第十九條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規模以上經營者,應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特定情況下的糧食庫存量。

第二十條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壹條國有糧食企業應當積極收購糧食,並做好政策性糧食購銷工作,服從和服務於國家宏觀調控。

第二十二條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糧食收購者,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提供收購貸款。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當保證中央和地方儲備糧以及其他政策性糧食的信貸資金需要,對國有糧食企業、大型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其他糧食企業,按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信貸資金支持。

政策性糧食收購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封閉運行。

第二十三條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並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經營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糧食經營者報送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商業秘密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有保密義務。

國家糧食流通統計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者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並依法向社會公示。

糧食行業協會以及中介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在維護糧食市場秩序方面發揮監督和協調作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的糧食儲存、運輸、加工和信息化技術,開展珍惜和節約糧食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糧食經營者的指導和服務,引導糧食經營者節約糧食、降低糧食損失損耗。

第三章宏觀調控

第二十六條國家采取政策性糧食購銷、糧食進出口等多種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強對糧食市場的調控,保持全國糧食供求總量基本平衡和市場基本穩定。

第二十七條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糧食儲備制度。糧食儲備用於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

政策性糧食的采購和銷售,原則上通過規範的糧食交易中心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糧食風險基金制度。糧食風險基金主要用於支持糧食儲備、穩定糧食市場等。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糧食風險基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九條為保障市場供應、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必要時可由國務院根據糧食安全形勢,結合財政狀況,決定對重點糧食品種在糧食主產區實行政策性收儲。

當糧食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的規定,采取價格幹預措施。

第三十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農村、統計、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負責糧食市場供求形勢的監測和預警分析,健全監測和預警體系,完善糧食供需抽查制度,發布糧食生產、消費、價格、質量等信息。

第三十壹條國家鼓勵糧食主產區和主銷區以多種形式建立穩定的產銷關系,鼓勵培育生產、收購、儲存、加工、銷售壹體化的糧食企業,支持建設糧食生產、加工、物流基地或者園區,加強對政府儲備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保護,鼓勵發展訂單農業。在執行政策性收儲時國家給予必要的經濟優惠,並在糧食運輸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第三十二條在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糧食市場供求異常波動時,國家實施糧食應急機制。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糧食應急體系。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的糧食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糧食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啟動全國的糧食應急預案,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啟動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糧食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糧食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啟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五條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後,糧食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國家的統壹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的需要。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發展糧食產業經濟,提高優質糧食供給水平,鼓勵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提供安全優質的糧食產品。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體系。國務院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以及國家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分別按照職責組織實施全國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分別按照職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

第三十八條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汙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三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擾亂市場秩序行為、違法交易行為以及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糧食汙染監控,建立健全被

二、並購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多少年

法律分析:並購貸款是商業貿易中最常見的壹種貸款產品,根據銀監會對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的規定,並購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在整個並購所產生的資金來源中並購貸款所占的比例不得高於50%。而對於企業兼並重組化解產能過剩的情況,並購貸款的期限可延長至7年。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現將修訂後的《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印發給妳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優化產業結構,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積極穩妥開展並購貸款業務,提高對企業兼並重組的金融服務水平。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優化並購貸款投向,大力推動化解產能過剩,助力技術升級,積極促進有競爭優勢的境內企業“走出去”,助推企業提升跨國經營能力和產業競爭力,實現優勢互補、互利***贏。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持續強化並購貸款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不斷完善並購貸款風險管理,在全面分析並購交易各項風險的基礎上,做好並購貸款風險評估工作,審慎確定並購貸款條件,加大貸後管理力度,切實保障並購貸款安全。

三、並購貸款的缺陷有哪些

1、並購貸款最高額度為並購交易對價的50%;

2、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

3、並購方為境內註冊企業,目標企業註冊地不限;

4、要求並購方和目標企業具有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

5、要求提供足額的有效擔保。

四、並購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多久

根據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並購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並購的資金高於50%。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支持企業兼並重組化解可延長至7年。

《指引》修訂以優化並購融做好風險防控工作的同時,積極提升並購貸款服務水平。

壹是適度延長並購貸款期限。由於不同並購項目投資回報期各不相同,部分並購項目整合較復雜,產生協同效應時間較長,因而此次修訂將並購貸款期限從5加符合並購交易實際情況。

二是適度提高並購購交易的重要融資渠道,在當前並購交易迅速發展的形勢下,為合理滿修訂將並購貸款占並購交易價款的比例從50%提高到60%。

三是適度調整並購貸款擔保要求。此次修訂將擔保的強制性規定修改為原則性規定,同時刪除了擔,允許商業銀行在防範並購貸款風險的前提下,根據並購項目風險狀況、並購方企業的信用狀況合理確定擔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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