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民營科技企業的科技業務主管部門,實行分級管理,負責對其進行指導和服務,不參與經營活動,不承擔連帶經濟責任;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2.將第二章標題修改為“設立和變更”。
3.刪除第八條第壹款。
4.第十條修改為:“民營科技企業的分立、合並、變更登記內容和申請股份制改造,應當向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辦理登記。”
5.刪除第二十七條。二。廣東省促進自主創新條例
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省級創新型企業可以優先安排省級重大自主創新項目,其相關研究開發和產業化所涉及的資金、土地等優先安排。”三。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
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的搬遷,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報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批準部門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四、廣東省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護條例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生產、經營清真食品、肉類、餐飲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發給營業執照。”五、廣東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列地質遺跡,由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鑒定和標誌。”六、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1.第四十條修改為:“采礦權人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書面合同,並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報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2.第四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申請探礦權、采礦權抵押,應當簽訂抵押合同。”
3.刪除第四十四條第壹款。七、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
1.第二十五條修改為:“以招聘人才為目的的各類人才交流會,應當由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舉辦。人才交流會實行備案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公安機關制定。”
2.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八、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
1.第二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職業介紹機構舉辦勞務交流會實行備案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公安機關制定。”
2.刪除第三十六條。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刪除第二十壹條第壹款。
2.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項目竣工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環境保護部門報送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報告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造成汙染的,停止生產、經營和使用,並可根據不同情況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3.第三十四條第壹款修改為:“環境保護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逾期未批復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視為申請已獲批準,並承擔審批責任。”廣東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
1.第二十八條第壹款修改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壹頒發,申請和審批程序如下:
“(壹)申請人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相關材料;
“(二)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嚴格控制廢物處置許可證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發放,申請和審批程序如下:
“(壹)申請人應當向嚴格控制的廢物處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所在地的縣級或者地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同時提交相關材料;
“(二)受理申請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報地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嚴控廢物處置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三)受理申請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嚴格控制廢物處置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最先受理申請材料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五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是否正確、齊全,材料正確、齊全的,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