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經營,依法納稅,公平競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消費者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本條例的宣傳和實施工作。第六條工商聯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為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發展提供服務,維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協會應當履行各自的職責,維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對依法取得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破壞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或者侵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改變私營企業財產的所有權關系。私營企業不得登記為國有或集體企業。已經登記的,應當明晰其產權,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八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或者破壞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合法使用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
因國家建設需要提前收回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征用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使用的集體土地,拆除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給予安置和補償。第九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依法取得的字號、名稱、註冊商標、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和企業信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條除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價格部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外,任何單位不得設立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行政收費單位應當在收費場所公開前款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工作人員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費時,應當出示收費依據、收費許可證和行政執法證件,並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及時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收據或者稅務部門統壹印制的發票。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拒絕按照規定的程序、項目、標準或者不如實填寫收據、發票等進行收費。第十壹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向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攤派、轉嫁各種費用,或者無償轉移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人、財、物的;
(二)通過評比、達標等活動向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
(三)違背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意願籌集資金、提供贊助和幫助、購買有價證券的;
(四)違背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意願購買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的;
(五)違背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意願,要求訂閱各種報紙、雜誌、圖書、音像制品和資料的;
(六)違背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自願參加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或者參加學術研討會、無關培訓、考察等活動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要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安置人員的;
(八)違反法律法規檢查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或者借檢查之機收取費用、損害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的;
(九)要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提供宴請、娛樂、旅遊等活動;
(十)其他侵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的行為。第十二條私營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雇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以及個體工商戶的雇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便利,侵占個體工商戶和企業財產的;
(二)擅自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為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的資金開立賬戶的;
(三)擅自挪用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四)擅自以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的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五)擅自將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的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的;
(六)竊取、泄露個體工商戶、企業的技術、生產工藝、經營策略、客戶信息等商業秘密的;
(七)損壞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的設施、設備、工具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