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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口管理和直接管理的區別

法律分析:歸口管理是壹種管理方式,壹般是按照行業、系統分工管理,防止重復管理、多頭管理。歸口管理實際上就是指按國家賦予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各司其職,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實施管理。歸口管理實際上就是指按國家賦予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責任、各司其職,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實施管理。該管的壹定要按責任劃分管好,不要缺位;不該管的不要亂插手、亂幹預,不要錯位;超出責任權限範圍的,不能亂審批、不要越位。

直接管理是國家以指令性計劃為主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直接控制、監督的形式。其特點是,管理權高度集中,企業因缺乏應有的自主權而成為國家行政機構的附屬物。在計劃管理上,表現為以指令性指標為主,行政幹預為主,實物管理為主,年度計劃為主,在財務管理上,國家對國營企業采取統負盈虧,統收統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稱“有關機關”,是指依法有權決定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被監察人員執行職務的機關。其中,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人員暫停執行職務,由國務院決定;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員暫停執行職務,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人員,除對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暫停執行職務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外,對其他人員暫停執行職務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對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暫停執行職務,由其任免機關決定。

第二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作出給予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後,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執行,並辦理有關行政處分手續。

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將監察機關作出的監察決定及其執行、辦理的有關材料歸入受處分人員的檔案,並在適當範圍內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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