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資質管理規定如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企業,應當根據其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設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申請資質,經考核合格並取得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資質的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資質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統壹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資質實施管理。
第二章資質分類和等級
第五條工程勘察資質分為綜合工程勘察資質、專業工程勘察資質和勞務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有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部分專業可以為丙級:工程勘察服務資質不分級。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所有專業(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和所有層次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相應等級和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服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巖土工程管理、工程鉆探、鑿井等工程勘察服務。
第六條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有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設置為甲級和乙級..
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個別行業、專業、專項資質可設為丙級,建築工程專業資質可設為丁級..
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行業、各層次的建築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相應行業相應等級的工程設計業務和本行業範圍內相應專業、相同等級的專項工程設計業務(設計施工壹體化資質除外);取得工程設計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本專業相應級別的專業工程設計業務和相應級別的專項工程設計業務(設計施工壹體化資質除外);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本專項相應等級的專項工程設計業務。
第七條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和各種資質類別、等級的企業承擔工程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申請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的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工商登記申請。其中,國務院SASAC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SASAC管理的企業申請資質,國務院SASAC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公示10日。其中,工程設計資質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九條工程勘察、勞務、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下資質(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除外)及以下資質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具體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壹份,副本六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壹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壹條企業首次申請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資質,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壹)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
(2)企業法人或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五)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及相關資質標準;
(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所列註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和註冊執業證書;
(七)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明和個人業績材料;
(八)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與原聘用單位和新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證明;
(九)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資質升級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本規定第十壹條第(壹)、(二)、(五)、(六)、(七)、(九)項所列信息;
(二)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未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簽署的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
(三)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原件的復印件;
(四)企業工程業績和個人工程業績符合資質標準的要求。
第十三條企業申請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本規定第十壹條第(壹)、(二)、(五)、(六)、(七)、(九)項所列信息;
(二)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未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簽署的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
(3)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符合相應資質標準要求的個人工程業績證明。
第十四條企業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延長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資質延期。
對資質有效期內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長5年。
第十五條企業變更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在其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取得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企業。,其企業名稱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發生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相關變更證明材料報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後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資質變更,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資質變更情況告知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申請資質證書變更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資質證書變更申請書;
(2)企業法人或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與資質變更相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的決議。
第十七條企業首次申請,申請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資質最高等級不超過乙級,且該企業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業績不評定。
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相同或相近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可將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申報為工程業績。其申請資質等級不得超過其現有的施工資質等級。
第十八條企業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企業可以繼承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標準。
企業分立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資質標準和審批程序核準分立後企業的資質。
企業改制,改制後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按照實際資質標準和本規定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或者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在申請之日前壹年內對其資質升級或者資質增項申請不予批準:
(壹)企業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承接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務的;
(二)將承包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註冊執業人員未按規定簽署勘察設計文件的;
(四)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因勘察設計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設計單位未按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七)設計單位違反規定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生產企業、供應商的;
(八)無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範圍承接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業務的;
(九)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十)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十壹)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條企業領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註銷。
企業需要補充(包括追加、補發或遺失補發)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補充申請書》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申請。資格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申請補發前在公共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完成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壹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建設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註冊執業人員註冊執業證書、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相關文件以及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相關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有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相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為。
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經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二十三條建設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監督檢查,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幹預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四條企業違法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企業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告知企業資質許可機關。
第二十五條已經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企業,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應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銷其資質。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
(壹)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授予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授予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資質審批程序,授予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
(四)申請人不符合工程勘察許可條件而申請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吊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應當及時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註銷資質,交回資質證書,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辦理註銷手續,並公告其資質證書無效:
(壹)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
(三)資質證書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消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告知建設主管部門。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相關資質的撤回、撤銷、註銷情況告知相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信息、業績、工程質量安全、違約等內容。投訴及處理、行政處罰等。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企業信用檔案信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該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三十壹條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依法處以罰款;該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三十二條企業未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企業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對不合格的申請人授予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初審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勘察,包括建設工程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勘察和海洋工程勘察。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
(壹)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包括廠(礦)區內的自備電站、道路、專用鐵路、通信、各種管網管道、配套建築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與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相關的工藝、土建、施工、環保、水土保持、消防、安全、衛生、節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的設計。
(二)民用建築施工的室外工程設計、建築結構設計、地下工程設計、住宅小區、廠前區、工廠生活區、住宅小區、單體設計等規劃設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範圍內,以及上述建設項目所包含的相關專業的設計內容(包括總平面、豎向設計、各種管網及管線設計、景觀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及建築裝飾、道路、消防、安防、通信等。
第三十九條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可以從事項目管理及相關的技術和管理服務。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07年9月起施行。2001年7月25日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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