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統計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協調。第五條 實行統計數據質量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維護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統計機構應當依法保障統計數據質量。對於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防範和懲治,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負第壹責任。第六條 建立健全統計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將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保障統計數據質量的情況納入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政績考核體系。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積極構建統計公***信息系統和業務平臺,推進統計數據庫體系建設,促進全省統計數據與其他公***數據的互聯互通***享開放。
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省統計信息化建設進行統壹規劃,推進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空間地理信息技術等在政府統計工作中的應用,推動統計數據采集、加工和處理過程信息化。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統計信用建設,將統計調查對象遵守統計法律法規、履行統計調查義務的有關信息及時在政府統計門戶網站公布,並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供社會公眾查詢。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統計研究,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完善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統計調查制度,加強統計監測和統計分析。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統計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統計知識,增強全社會支持、配合統計工作的意識。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促進和規範民間統計調查業健康發展,發揮民間統計調查在了解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科學研究中的作用。第二章 統計調查管理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會同民政、機構編制、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更新和維護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供各類統計調查和普查使用。
民政、機構編制、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與統計機構協商確定的期限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供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更新維護所需要的行政記錄資料及其變動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依據有關部門的職能和調查需要,依法授權其使用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或者依法提供名錄信息查詢服務。第十三條 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分別制定或者***同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執行國家統計標準;沒有國家統計標準的,可以執行部門統計標準,並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相銜接;下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不得與上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重復、矛盾。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應當進行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論證,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合理設置統計指標。與人口、社會相關的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合理設置分性別統計指標。第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以外,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及其統計調查制度,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0日內通過政府統計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經國家統計局批準的,由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公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批準的,由審批機關公布。第十五條 統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機關,應當在調查前就統計調查對象的法定填報義務、統計調查表的指標含義和有關填報要求,向統計調查對象作出書面說明。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統計工作需要,委托社會調查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進行統計調查,搜集有關統計數據。社會調查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和範圍內實施統計調查。
未經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名義實施統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