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加強集中印刷,完善防偽措施。
(壹)實行集中印刷制度。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普通發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國〔2006〕431號)要求,抓緊完成印制企業招標工作,嚴格控制印制企業數量,盡快實現普通發票分省集中印制,切實提高普通發票印制質量和安全性,合理控制發票印制成本。貫徹集中統壹原則,除企業冠名發票外,還需要科學合理地簡並規範普通發票種類。
(二)加強對專用防偽產品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的通知》(國〔2007〕1057號)的要求,加強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管理,完善和落實管理責任制。達不到防偽專用品使用管理要求的企業,將被取消印刷資格。年內對發票印制廠進行了全面清查,重點檢查了發票防偽專用品采購、儲存、使用、印制等環節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三)改進和完善發票防偽措施。在全國統壹防偽措施的基礎上,要分行業研究其特點,有針對性地增加區域防偽措施;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在發票上打印條形碼或密碼,提高發票的防偽性能,方便企業和消費者查詢和識別假貨。各地要及時公開新增或變更的公開防偽措施,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國家稅務總局將適時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布地方普通發票樣本、公開防偽措施和查詢方式,方便地方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查詢識別假貨。
(四)做好冠名發票的印制工作。為提高和維護納稅人自身信譽,減少串通行為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申請印制和使用具名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審批,優化服務,規範管理。
第三,嚴格銷售發票,防止騙購。
(壹)確保發票申請人的身份合法。辦理稅務登記時,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信息查詢系統和公安部門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詢系統,做好稅務登記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核對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虛假身份和證件進行登記,騙取發票。
(二)發票分級初次審批。按照分類管理的要求,在核定納稅人適用的發票種類、版次、數量前,要分行業、分項目、分規模對納稅人進行相關調查測算,並以此為依據,結合其經營行業、經營項目、經營規模,認真核對確認納稅人申請領購發票時所申請的發票種類、版次、數量。
(3)合理控制售出發票數量。對首次申領發票或壹年內有違規記錄的納稅人,其領取發票數量應控制在1個月的範圍內;對發票使用相對規範、無發票違法記錄的納稅人,可適當放寬,但最長使用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企業核定印制發票數量控制在不超過1年的範圍內;小面額發票應供應給定期戶,並根據使用情況及時調整供應和納稅定額。
(四)規範定額發票供應。定額發票可提供給不在稅控收款機範圍內或開票量、金額較小,不適合使用機器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定額發票提供的票數根據納稅人的業務量和納稅情況確定。
第四,規範發票開具,嚴格代開管理。
(壹)加強對納稅人開票的管理。我們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收款人收款時應當如實填寫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開具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不得開具虛假發票、作廢發票或者非法為他人開具發票;付款人不得要求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開具的發票。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告知納稅人不按規定開具和取得發票的法律責任。
(二)加快推行機開票、發行制度。已經實行稅控收款機的地區和行業,要全面推行稅控機開票,納稅人要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使用機具開具發票的電子數據必須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或更改,並確保每張發票存儲的電子存根數據與付款人取得的發票聯數據壹致。電子發票存根數據保存為紙質發票存根。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取消手工開票。
(三)規範代開發票行為。對需要稅務機關臨時代開發票的納稅人,應告知其代開發票的範圍、需提交的證明材料、辦理的程序和手續,並及時受理,認真審核,按規定納稅。
五、加快推廣稅控機械,配套推行有獎發票。
(1)加快推廣進程。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是加強稅源監控的重要手段,是遏制制售假發票和非法開具發票的有力措施。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質檢總局關於推進稅控收款機應用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以下簡稱《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稅控收款機應用的實施意見》(國稅發〔2004〕165438+)已經開展推廣應用的地區,要及時總結經驗,繼續擴大實施範圍,完善各項制度措施,充分利用稅控收款機數據,做好票表比對和稅源監控工作;已經實行招標但尚未推廣的地區,要盡快組織試點工作,完善實施方案,落實納稅人購買稅控設備的各項優惠政策,分階段、分批次、分行業組織稅控收款機的推廣應用;目前尚未實行招標的地區要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克服畏難情緒,抓緊完成稅控收款機選型招標工作。
(二)建立有獎發票和獎勵制度。國家稅務局已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的,要按照《通知》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向財政部申報有獎發票資金,及時開展有獎發票和發票申報活動;地方稅務局可參照有獎發票的有關規定,積極申請地方財政支持。要通過開展有獎發票和發票舉報活動,鼓勵消費者主動索要發票,積極舉報發票違法行為,督促納稅人依法開具和使用發票。
六、嚴格作廢管理,防止發票丟失。
(壹)嚴格執行舊采購制度。納稅人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通過財政管理後臺對其提交的發票電子數據進行采集和認證,即舊的經檢驗合格的,準予購買新的;對使用手工開票且未報送電子數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定期核查發票使用情況,對納稅人使用的發票開具、經營、納稅情況進行分析比對,及時處理問題並相應調整提供的票額。對於重點納稅人,需要進行當期新舊票核對和票單比對。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集和認證重點納稅人或重點行業納稅人的開票信息,對比分析相關數據,及時發現異常情況並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涉嫌偷稅漏稅的,可移送稽查部門調查。
(二)及時處理丟失或被盜的發票。發票遺失或者被盜時,稅務機關應當要求納稅人按照規定及時發布公告,聲明作廢,並納入發票遺失或者被盜數據庫。壹旦發現開具無效發票的,將依法從重處罰。
七、建立查詢制度,倡導權利歧視。
(壹)建立發票識別查詢系統。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和技術手段,建立健全發票管理和查詢系統,收集發票印制、領購、開具、作廢、丟失、被盜、作廢等信息,通過專門系統進行分析評估。要充分利用12366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和短信平臺,為納稅人和消費者提供辨別真偽的信息查詢服務,建立普通發票信息監控平臺。
(2)倡導納稅人維權,甄別打假。要通過各種公共媒體和宣傳工具普及相關法律知識、發票防偽知識和鑒別發票真偽的方法,不斷提高廣大用票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發票的自覺性,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稅收秩序,促進社會誠信建設。
八、加強日常監管,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壹)深入開展重點打擊行動。會同公安部門重點整治壹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機短信、互聯網、傳真、郵件等交易方式出售假發票、非法開具發票的活動,嚴厲打擊發送發票違法信息、代開發票的團夥,集中治理街頭巷尾、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出售假發票的行為,加大對印制假發票的打擊力度,強化重點案件、重點區域的監管,確保專項整治行動取得更大成效。要把這項工作作為今後稅務檢查監督的重要內容,把發票檢查列為稅務檢查的重要內容之壹,持之以恒、不懈努力,逐步建立整治制售假發票和非法開具發票工作的長效機制。涉嫌偷稅騙稅、虛開發票、非法開具發票的,移送稽查部門查處。
(二)執行管理和處罰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特別是未填寫付款人全稱的發票,納稅人不得用於稅前扣除、稅款抵扣、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對不開具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開發票、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對偷稅、騙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將發票使用與納稅信用等級掛鉤。存在發票違法行為的,應當作為降低其納稅信用等級的依據,並記入失信信息數據庫,供社會查詢。
各級稅務機關要緊緊依靠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深入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把發票管理工作擺上稅收征管的重要議事日程,實行歸口管理,統壹協調,完善相關制度,健全工作機制,有效整合資源,狠抓任務落實,切實提高發票管理質量和效率。
國家稅務總局
2008年7月22日發布的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