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縣體制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實行的地級市管縣(含縣級市)的行政管理體制。近年來,浙江義烏作為改革的典型,縣裏很多事項越過地級市,直接面向省裏,被稱為“強縣擴權”。強縣擴權雖然松綁了市管縣體制,但離憲法的規定還很遠。根據憲法,縣應由省直接管轄。所以不能只強縣擴權,所有縣都要恢復被地級市剝奪的權利。目前這方面的改革不應僅僅停留在經濟體制和行政管理層面,而應上升到遵守憲法的高度,直接否定市管縣體制的合法性,確認市管縣體制的違憲性,宣布在全國範圍內廢除市管縣體制。我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如下: (壹)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第九十七條規定:“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壹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這說明,第壹,我國行政區域分為省、縣、鄉三級,省縣之間沒有“地級市”的劃分;第二,城市分為有區的市和無區的市,沒有不同級別的“地級市”和“縣級市”;第三,只有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是縣管轄,其他市不能也是縣管轄;第四,沒有規定直轄市和較大的市除了縣還可以管市,也沒有規定其他市(包括所謂的有區的地級市)也可以管市。綜上所述,市管縣的憲法基礎僅限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而市管市沒有憲法基礎。從憲法上看,北京、上海、天津、重慶這些直轄市,不僅可以管本區域內的區,還可以管本區域內的縣。較大的城市也有這種權力,既管理區縣。那麽,什麽樣的城市才能稱得上更大的城市呢?除壹定的人口指標外,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除上述之外的其他(地級)市無權管縣(縣級市)。實踐中,市管縣基本都是以“代管”的形式出現。為了避免違憲的嫌疑,很多省份以下簡稱壹個縣(縣級市)為壹個地級市管理。但是,在具體實施中,所有的代管都變成了實體管轄。所謂代管和管轄沒有區別,只是文字遊戲。代管的想法最早出現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鐘發[1999]2號)中。這是壹個文件,是中央的“意見”。它沒有給出具體而科學的代管定義,該條也沒有普遍觀察到的憲法效力。由於此後的任何法律文件中均未出現提存壹詞,可見立法機關至今未承認提存的法律效力。如果說“市管縣”的體制在剛實行的時候起到了壹定的積極作用,也就是所謂的“市領導縣”,隨著時間的推移,它的積極作用越來越小。近年來,這壹制度越來越暴露出其嚴重的弊端,應引起足夠的重視。1,行政成本大大增加。代管市雖然經濟上不可行,但領導班子配備齊全,官員眾多,也就是所謂麻雀雖小,五臟俱全。重復開會的問題也很突出。縣領導要同時參加省裏和主辦市的會議,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2.制約和束縛縣城的發展。代管市為了自己的利益,經常插手縣裏的大項目投資。有些縣歷史悠久,交通便利,壹直是壹個地區的商業中心,而代管市的人口流動還不到這個縣的三分之壹。所以很多快車原本都停在縣火車站。但代管市為了自己的地級市形象,要求大部分列車停靠代管市站,而不是縣城站,給縣城大量本地人和外地客商出行帶來不便,影響了這個大縣城的商業發展。3、越級征稅,削弱了縣的財力。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營業稅、資源稅、增值稅、所得稅等稅種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即屬地征稅,不允許擅自變更稅收征管範圍和入庫預算級次。統計數據顯示,壹些代管城市向各縣爭奪不計其數的屬地稅收。此外還有環境汙染費、城市維護費、河道維護費等。,全部直接收歸代管城市手中。4、蠶食該縣的自然資源。某代管市,為了開采縣城煤礦,急功近利,破壞性無序開采,給縣城自然環境帶來了嚴重危害。首先,這個縣地面裂縫、土地塌陷,大量良田在幾年後變成了成片的沼澤或零星的小湖泊,然後工業廢水在排放過程中從裂縫流入淺層地下水層,造成地下水嚴重汙染。上面列舉的市管縣的弊端只是很小的壹面。類似的例子全國各地都有很多,限於篇幅我就不壹壹列舉了。另壹方面,就上述案例而言,中央的“批復”是“省直管”,但省的“通知”卻改成了“由某市管”。對此,省人民政府既沒有說明原因,也沒有經過壹定的法律程序,剝奪了人民群眾的知情權,涉嫌違法。本縣人民認為,省裏為了管理好這個龐大機構的運轉,會將經濟條件較好的縣劃入管轄,這就是所謂的“以縣取市”。這件事在當地成了笑話,讓這個縣和代管市的關系變得微妙起來。此後,該縣人民要求省直管縣的活動從未停止過。但現在令人不解的是,在市管縣體制弊端明顯的時候,包括人大代表在內的許多有識之士都呼籲廢除這壹體制,但壹些地方卻竭力維護這壹體制,利用國家權力壓制人民對省直管縣的訴求,甚至以莫須有的罪名將積極主張省直管縣的公民投入監獄。有關地方的這種做法與黨中央提出的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的大方向背道而馳。我國許多地區實行了多年的市管縣體制,在實踐中存在諸多弊端。市管縣(市)體制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擴大了城鄉分割和城鄉人民的貧富差距,給縣和人民帶來了沈重的稅收負擔,違反了憲法的規定。為了擺脫這種行政體制的弊端,壹些專家學者提出了頗有見地的建議。比如:“縮省、撤地、強縣,實行新縣制”;“市縣分治,直接接管縣”;“創新市場體系”。在這個問題上,學術界存在爭議:“省直管縣太多,管不了,怕重復建設,增加官員成本和管理成本。”因此,這壹行政系統的改革被推遲了。筆者認為,適當恢復歷史上原有的縣域,是壹條可行的改革之路。比如山東省的歷史區域和現在的區域基本相同。清朝和民國時期,山東省只有50多個縣,現在在原面積的基礎上劃分為139個縣(市、區),比歷史上的縣多了2.5倍;甚至有的縣在老縣的基礎上又劃分為5個縣級縣(市、區)。滕州市(藤縣)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原藤縣包括徐州市的巍山縣、薛城區、山亭、賈汪區(五縣)。甚至有些地級市歷史上只覆蓋不到兩個縣的面積,棗莊市就是其中之壹。現在的棗莊市,其實它的區域範圍還不到兩個縣(藤縣和涉縣),現在已經形成了五個縣級區和壹個縣級市(六個縣)。如果適當恢復歷史縣,山東和過去壹樣,只有50多個縣。這樣也更容易管理,既達到了精簡行政管理、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的目的,又讓人接受。這是歷史形成的,不是復古。從形式上看,歷史的軌跡似乎又回到了原來的位置,但這是更高層次的位置,這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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