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 *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壹機關的同壹領導崗位或者雙方直接上下級領導崗位任職,也不得在其中壹人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公務員不得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辦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因地區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靈活實行崗位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貪汙、賄賂、行賄、受賄、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收受禮品、各種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已知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五)公款旅遊或者變相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或兼職領取報酬;
(七)其他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壹)項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