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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要承擔哪些行政責任?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在履行職責中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38條明確規定,丟失秘密文件或者泄露黨和國家秘密,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保密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重大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擴展數據:

侵犯國家秘密的定義

修訂草案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將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

(二)未采取保護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交換信息的;

(三)使用非保密計算機或者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四)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五)在有線、無線通信、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中傳輸國家秘密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擅自卸載或者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

(八)贈送、出售、丟棄或者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移作他用的;

(九)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十)未采取保密措施,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十壹)出售、轉讓或者擅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十二)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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