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關於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以下簡稱《若幹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關規定,為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制定工作,現將有關程序、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通知如下:
壹、本通知所稱清單是指《若幹政策》第(壹)條提及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28納米(含)、線寬小於65納米(含)、線寬小於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的清單;《若幹政策》第(三)、(六)、(七)、(八)條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4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5號)提及的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含)的邏輯電路、存儲器生產企業,線寬小於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藝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集成電路產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膠、掩模版、封裝載板、拋光墊、拋光液、8英寸及以上矽單晶、8英寸及以上矽片)生產企業,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和承建企業的清單。
二、申請列入清單的企業,原則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報系統(/xxbs-front/)中提交申請並將必要佐證材料(電子版、紙質版。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審計,可先提交未經審計的企業會計報告,並於4月16日後10個工作日內,在信息填報系統中補充提交經審計的企業會計報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或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由地方發展改革委確定接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