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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的公職人員,私自入股私人企業,是違反了中央的什麽法規

國家機關的公職人員私自入股私人企業,違反了中***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也明確規定不準經商從事營利活動。

國家公務人員私自入股私人企業,借助自己職權幫助企業營利,違反了中***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也違反了《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壹、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壹律不準經商、辦企業。

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壹級批準,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壹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壹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擴展資料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壹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關於進壹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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