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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評價

第十條根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國家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評價1次。

第十壹條評標程序:

(1)數據收集。國家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應於當年4月15日前將評價材料報送相關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見附件4)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等。

(2)資料初審。相關主管部門對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提交的評審材料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加蓋公章後於當年5月15日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評價材料壹式三份)。

(3)數據驗證。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評估機構對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估材料及相關信息進行核查,包括召開核查會、現場核查等。

(4)數據計算和分析。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評估機構根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核實的數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考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

(壹)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為合格。

(三)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於60分;

2 .連續評價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間;

3.逾期1個月未提交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4.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開發人員數量、企業技術開發用儀器設備原值等三項指標中任意1低於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最低標準(詳見附件3)。

第十三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對評估結果和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公告形式發布評價結果。

第十四條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評價結果應當自提交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70個工作日內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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