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其所在單位或個人的舉報;
2.公司報告發現有明顯漏洞;
3.例行抽查;
4、上級稅務機關監督檢查;
註:稅務審計理論上壹年不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15天;
相關規定如下:
1.國稅局、地稅局要嚴格控制稅務檢查次數,對同壹納稅人每年最多進行兩次專項檢查;但在日常征收過程中,對納稅人申報和稅務事項的核查檢查,以及對報告、調查、上級批準事項的檢查,不受檢查次數的限制。
2、各級稅務機關應盡量實行綜合檢查,避免單個稅種和單個項目的重復檢查。要規範檢查程序,限制檢查時間。對每個納稅人的檢查原則上不超過15天,檢查結果在所轄系統內互認,信息共享。
3、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之間要建立定期的信息交換制度,盡可能開展聯合檢查;對於單獨開展的巡視,也要通過聯席會議或其他形式及時溝通情況、反饋信息,促進巡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實行稅務檢查計劃制度,是貫徹《條例》的具體措施,也是推進和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步驟,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督促檢查執行情況。對不顧大局、不服從命令、擅自開展檢查、變相增加檢查次數,以及在實施檢查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的,要嚴肅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