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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2015號文件,什麽時候頒布的?

國土資規[2015]5號《關於支持新興產業和業態發展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2015年9月發布。全文如下:

關於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

國土資源法規[2015]第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大決策,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增強戰略性新興產業支撐作用,推進“互聯網++”行動,發展電子商務,建設眾創空間等創業服務平臺,支持新產業、新業態培育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以下用地意見:

壹是加大新增土地供應保障力度。

(壹)優先發展新興產業。根據《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及相關服務指導目錄》、《中國制造2025》、《互聯網+》等國家鼓勵發展的新產業、新業態的政策要求,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本地重點發展的新興產業,按照“先存量、後增量”的原則優先供地。對新興產業發展快、用地集約、需求量大的地區,可適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二)明確新產業新業態用地類型。國家支持的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屬於產品加工制造、高端裝備修理項目,土地可用於工業用途;屬於R&D的項目,設計、勘察、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環境評價、監測可按科教目的實施用地;屬於水資源循環利用和節水、新能源發電運營維護、環境保護和汙染治理中的排水、供電排汙、垃圾收集、貯存、利用、處理和通信設施項目,土地可按公共設施用途使用;屬於下壹代信息網絡產業(通信設施除外)、新型信息技術服務、電子商務服務等經營性服務的,可按經營性服務用途實施用地。新業態項目土地用途不明確的,可以由縣級以上城鄉規劃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進行論證,在現有全國城鎮土地分類基礎上制定地方標準予以明確,公開後執行。

(三)利用多種方式供應新增工業用地。新增工業項目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供應。鼓勵以租賃等多種方式向中小企業供應土地。積極推行先租後讓、租售結合的供應模式。出讓土地依法需要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的,可以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元市場主體競爭的前提下,將投資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產業類型、生產工藝、行業標準、產品質量要求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采取先租賃後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涉及招拍掛掛牌的,也可在租賃供應時實行招拍掛掛牌程序,租賃期滿符合條件的,可轉為土地出讓。

(D)采取差別化的土地使用政策,支持新業態的發展。光伏、風電等項目利用戈壁、沙漠、草原等未利用土地。對於不占用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土地部分,可按原類別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並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中標註。土地允許通過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補償協議,並將土地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對於項目的永久性建設用地,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對於農用地建設,所有的土地都要按照建設用地進行管理。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移動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積小、需要多點布點的新型產業配套基礎設施,可采取劃撥方式建設供應。其他相關建設項目用地供應中,將建設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條件,供地後相關權利人依法明晰配套設施產權;鼓勵新型產業小型配套設施依法取得建設用地役權。

二、鼓勵利用現有土地。

(5)推動制造業邁向中高端。傳統工業企業轉型為先進制造業企業,存量房地產用於制造業、文化創意和科技服務壹體化發展,可實行按原用途和地權類型繼續使用土地的過渡政策。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現有制造企業通過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調整用地結構增加服務型制造業務設施和營業用房等方式,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土地,建築面積比不超過原總建築面積15%的,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轉讓。

(六)支持發展生產性、科技性和高技術服務業。對原有生產企業和科研機構進行整體或部分改造,設立獨立法人單位從事R&D設計、勘察、科技成果轉化轉讓、信息技術服務、軟件研發、知識產權、綜合科技、節能環保等經營性服務的,可實行按原用途和地權類型繼續使用土地的過渡政策。

(七)鼓勵創業創新平臺建設。依托國家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的開放式互動創新網絡平臺,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建設產學研結合中試基地、技術研發平臺和產業創新中心,可繼續保持原有用地用途和權類不變。按照國家加快眾創空間建設的要求,對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小企業創業基地、高校、科技院所等機構,可實行按原用途、地權類型繼續使用土地的過渡性政策。

(八)支持實施“互聯網+”行動計劃。在不改變土地使用主體和規劃條件的前提下,發展互聯網信息資源,利用現有房地產和土地資源發展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開展線上線下融合業務的,可以實行按原用途和地權類型繼續使用土地的過渡性政策。過渡期屆滿,可根據企業開發業態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是否另行辦理用地手續。

(九)推進科研院所改革。科研機構轉制為產業技術研發企業時,原劃撥科研和生產性建設用地可按國有企業改制政策處置。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轉變為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可以采取定投(入股)、授權經營等方式劃撥土地。

第三,引導新興產業發展。

(十)促進產業集群發展。著力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新型產業在現有開發區和產業集群集中布局,高新區、經開區和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要在新型產業集群發展中發揮引領作用。支持以產業鏈為紐帶,重點布局生產、研發、供應、上下遊產品服務和公共服務。引導生產性服務業向中心城市和制造業集中地區集聚發展。國家在重大產業關鍵技術、裝備和標準研發、技術改造基礎設施專項、產業轉型升級等方面,對各類開發區和產業集聚區的骨幹企業給予支持。

(十壹)切實保障中小企業的發展空間。鼓勵開發區和產業集聚區規劃建設多層工業廠房、國家大學科技園和科技企業孵化器,供中小企業開展生產、研發、設計、運營等多功能利用。標準工廠用地按工業用途管理。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實行租金管制、租戶審核、轉讓限制的,土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租賃經營場所滿三年的小微企業,其投資項目屬於新產業、新業態的,可給予壹定比例的租金補貼。鼓勵地方政府出臺扶持政策,積極盤活商業建築、工業廠房、企業倉庫、物流設施、家庭住宅、出租屋等資源在規劃許可的前提下,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的辦公場所和生活條件。

(十二)引導土地利用的兼容和復合利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互不幹擾、基礎設施共享的原則,研究制定有利於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的兼容用地類型和相關控制指標。經市縣國土資源會同城鄉規劃等部門充分論證,新建工業項目生產服務、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建築面積不超過項目總建築面積的15%,仍可按工業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以與R&D和試點項目、科技服務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相適應。配套設施建築面積占項目總建築面積的比例不超過65,438+05%,配套用途的土地和房產不得分割轉讓。用途兼容的土地出讓,根據主要用途確定供應方式,並在現有建設用地上增加兼容性,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十三)推進產城融合和功能混合。生產功能單壹的開發區和產業集聚區,可以按照統壹配套、合法供應、統籌管理的原則,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適當安排商品零售、住宿餐飲、商務金融、城市住宅等建設用地,促進相關區域由單壹生產功能向城市綜合功能轉變。

四、完善新型工業用地監管制度。

(十四)建立政策執行部門聯動機制。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發展改革要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等部門和開發區管理機構研究提出新興產業和新業態項目用地需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部門提出用地布局、協調土地供應和建設時序的意見。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現有建設用地過渡性支持政策的期限為五年。五年期滿後需要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可根據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和市場價格協議辦理。對需要享受政策的市場主體,由投資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項目合格證明文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登記後實施。加強過渡期政策實施的監管,防止以任何名義更改政策適用期。

(十五)建立* * *配合監督機制。對於投資和產業主管部門等部門提出以產業類型、生產工藝、產業標準、產品質量要求作為供地條件的,土地供應交易後,提出相關條件的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提交項目用地產業發展承諾函,作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供地合同的前提條件。有關部門應當對承諾書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並及時通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項目建成投產後未達到約定要求的,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進行處置。對利用現有建設用地興辦的新產業、新業態項目提供證明文件的部門,要對項目的運作方向進行監管。如果允許轉讓或出租與工業、科學和教育用地配套建設的R&D場地,受讓方和承租方投資的產業應符合R&D場地允許布局的要求。不符合條件的,按商業用途辦理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手續及相關變更手續。

(十六)建立定期核查和評估制度。簽署並接收項目用地產業發展承諾書、土地供應合同、劃撥決定書及項目符合土地支持政策要求的證明文件的政府相關責任部門,應根據法律文件約定和規定的事項,定期進行核查和評估。不符合土地扶持政策的,應及時終止政策實施;對有違約責任的,依法追究責任。對符合有關規定、協議且需要辦理後續用地手續的,應及時辦理。

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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