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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處理特別嚴重違反國家電網規定行為的意見

發現嚴重違章,上級違章查處單位應及時下達《嚴重違章整改通知書》,責成違章單位按照公司《安全工作獎懲條例》中關於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按照“三個必須”的原則對違章責任人進行處罰。

其中,1至3種嚴重違規行為分別按照六至八級安全事故進行處罰。對多次嚴重違規的責任人,將處罰等級由二級安全事故提高到五級。如外包單位人員嚴重違規,在按上述原則處罰公司相關內部管理人員的同時,外包單位人員應停止學習,重新進入,經考核合格後方可進入現場。對多次嚴重違規的責任人,取消準入資格,1年內禁入公司系統運營,期滿自動解禁。相關外包單位按照公司《安全生產反違章工作管理辦法》進行聯合評分考核,達到壹定限額的,按照公司《業務外包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納入省公司“負面清單”。

違規責任單位安全監管部門要及時向本單位各部門和紀檢監察機構通報嚴重違規主要責任人信息,在評先評優、評先評優等方面“壹票否決”。對多次嚴重違章的,上級違章調查單位按照公司《安全警示約談工作規範(試行)》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約談。嚴重違章處罰措施實施後,責任單位應在7日內將處理意見報違章查處單位,並在15日內以本級安委會文件形式上報整改報告,上級違章查處單位在自身範圍內通報。處罰相關文件、憑證由責任單位安全監管部門保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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