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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決定煤炭不需要領證嗎?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包括煤炭(請看22。將《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修改為“安全生產許可證”。刪除第四十七條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

行政和法律規則的確定

為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進壹步激發市場和社會的創造活力,發揮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推動和保證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國務院對相關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決定:

壹、廢止《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1994年2月20日國務院發布)。

二、對25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國務院決定的行政法規。

附件

國務院決定的行政法規。

1.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七條修改為:“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通過組織招標確定外國企業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簽訂合作開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並將合同的有關資料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將《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從國外進口實驗動物原種的,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指定的物種保護、繁育和質量監測單位登記。”

第二十四條第壹款修改為:“出口實驗動物,必須報實驗動物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批。經批準後,方可辦理出口手續。”

三、刪除《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條例》第四條。

第五條改為第四條,修改為:“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許可的生產企業應當將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銷售給依法設立的安裝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

第十壹條改為第十條,第壹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生產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或者生產企業未向依法設立的安裝服務機構銷售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和銷售。”

4.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第八條修改為:“中國石油公司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區域內,通過招標或者談判確定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簽訂合作開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並將合同的有關資料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商務部。”

5.將《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第十二條修改為:“符合下列條件並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的,經相關行業協會評審,可以授予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壹)成績突出,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

“(二)技藝超群,自成壹派。”

刪除第十三條。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註冊商標。”

刪除第四十七條。

七。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第七條修改為:“社會力量面向社會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刪除第二十三條。

8.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

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壹條,刪去“國際船舶代理人”。

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二條,刪去“國際船舶代理人”。

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三條,刪去“國際船舶代理人”。

刪除第二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壹條,刪除第壹款。

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壹條,修改為:“未辦理登記手續,從事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由業務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刪去“國際船舶代理人”。

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刪除第壹款。

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二條,刪去第二項中的“國際船舶代理人”。

九、刪除《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款。

X.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確無能力建帳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會計人員代為建帳和辦理帳務。”

刪去第三十條第壹款中的“經稅務機關批準”。

十壹、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變更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並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

12.將《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修改為:“建立糧食銷售質量檢驗制度。糧食倉儲企業應當在出庫前通過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化糧進行鑒定。嚴禁任何變質和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陳化糧的認定標準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陳化糧銷售、處理和監督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倒賣陳化糧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陳化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並處非法倒賣糧食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非法倒賣糧食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刪除《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壹款中的“和演出經紀機構”。

第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依照本條規定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第壹款修改為:“舉辦有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和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組織者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十四、將《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第五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國家對移民安置實行全過程監督和評估。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項目法人應當采取招標方式,* * *並委托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對移民安置進度、移民安置質量、移民資金分配使用和移民生活水平恢復情況進行監督評估;受委托方應當及時向委托方報告監督評估情況。”

十五、刪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壹款。

16.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條例》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從事代理海員申請培訓、考試、申領證書(含外國籍海員證)等相關手續,代理海員用人單位管理海員事務,為海員提供配員等海員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有兩名以上具有高級船員資格的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務院市交通局規定的船員服務管理制度;

“(四)具有與其從事的業務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第四十條第壹款修改為:“從事船舶船員服務的機構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壹條第壹款中的“船員服務組織”修改為“從事內河船舶和遠洋船舶船員服務業務的組織(以下簡稱船員服務組織)”。

第四十七條中的“船員服務業務許可證”修改為“海洋船舶船員服務業務許可證”。

將第六十三條中的“船員服務”修改為“船舶船員服務”。

將第六十七條中的“船員服務機構”修改為“遠洋船舶船員服務機構”。

十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重要規劃編制、重點工程建設和水資源管理使用的水文監測資料,應當完整、可靠、壹致。”

刪除第四十壹條第二款。

十八、將《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二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部門”。

十九。將《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水上建造和拆解船舶的場所,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和海洋功能區劃。”

刪除第五十三條第三款。

二十、將《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壹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二十壹、將《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四條和第十四條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修改為“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十二、將《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三條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修改為“安全生產許可證”。

刪除第四十七條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

二十三、將《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四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刪除第七條第二款中的“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

二十四、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刪除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二款中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指定”。

刪除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刪除“人員資格”。

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壹條,刪除第壹款中的“原產地證書申請人應當依法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註冊登記”。

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六條,刪除第壹款、第三款中的“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檢登記和報檢資格”。

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條,刪去“化妝品”。

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報檢企業、出入境快遞企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擾亂報檢秩序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下罰款,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暫停其六個月內報檢業務。”

二十五、刪除《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壹款、第六條第壹款、第八條第十四款、第十壹條第壹款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

刪除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三項中的“和煤炭生產許可證”。

此外,對有關行政法規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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