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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大中型企業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強基礎規範管理。

(1)政企分開。政府通過出資人代表,對國家出資擁有的企業行使所有者職能,不幹預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努力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2)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照章納稅,自負盈虧,以其全部企業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政府以投入企業的資本數額為限,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取消企業行政級別。企業不再適用黨政機關的行政級別,也不再通過比較黨政幹部的行政級別來確定企業管理者的待遇,對企業管理者實行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管理辦法。

(四)分離企業辦社會的職能。設在城市的企業要逐步將其學校、醫院等社會服務機構交由地方政府統籌管理,所需費用可在壹定時期內由企業和政府雙方承擔,並逐步過渡到由政府承擔,部分可轉為企業化管理。獨立工礦區也要努力創造條件,實現社會服務機構與企業分離。各級政府要采取措施,積極推進這項工作。

(五)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國有資產規模較大、公司制改革規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良好的大型國有企業或企業集團公司,經政府授權,行使其全資、控股或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中央管理的企業由國務院授權,地方管理的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授權。允許和鼓勵其他企業的國有資產在地方進行試點,探索和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方式。

政府與授權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公司或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以下簡稱授權企業)簽訂授權協議,建立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被授權企業應當具有健全的資產管理、股權代表管理、全面預算管理、審計監督管理制度,對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依法行使資產收益權、重大決策權和經營管理者選聘權,承擔國有凈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六)實行股份制改革。除必須由國家壟斷經營的企業外,其他大中型國有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逐步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多股東結構的股份有限公司。

(7)建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據《公司法》明確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以下簡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職責,規範運作。充分發揮董事會在重大問題統壹決策和選擇經營者方面的作用,建立集體決策、個人責任可追溯的董事會議事制度。董事會可以設獨立於公司股東、不在公司任職的獨立董事。董事會和經理層應減少交叉任職,董事長和總經理原則上不得由壹人兼任。

(八)強化監事會的監督作用。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國務院不派出監事會的國有企業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監事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在國有控股的公司制企業中,監事會中國有股東代表的半數以上應當由不在本企業任職的人員擔任。

(9)建立母子公司制度。企業集團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母子公司制度,母公司依法對其子公司行使出資人權利並承擔相應責任。子公司要依法改制,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

大企業的內部管理,科學理性是次要的。除少數超大型企業集團外,企業集團的母子公司結構壹般應在三個層次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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