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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調整工資依據

法律分析: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從壹九八五年開紿,在國營大中型企業中,實行職工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按比例浮動的辦法。國家對企業的工資,實行分級管理的體制。國家負責核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計劃單列城市,下同)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企業的全部工資部額,及其隨同經濟效益浮動的比例。每個企業的工資總額和浮動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國家核定給本地區、本部門所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浮動比例的範圍內逐級核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壹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壹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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