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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流程

法律分析:國有股轉讓涉及國有資產監管的特別規定;

(1)初步審批:轉讓方根據本次股權轉讓的金額、交易方式、交易結果制定轉讓方案,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審批。取得國有股權轉讓批文後,再進行下壹步。

(2)清產核資:由轉讓方組織清產核資(因被投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方不再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轉讓清單。

(3)審計評估: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全面審計,在資產核實和審計的基礎上,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4)內部決策:股權受讓公司召開股東會,對股權轉讓進行內部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並形成職工代表大會同意轉讓的決議。

(五)申請上市:選擇符合條件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上市,並提交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的國有產權登記證明、被轉讓企業股東會決議、主管部門同意股權轉讓的批復、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書面材料。

(6)簽訂協議:轉讓完成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證明。

(7)審批備案:轉讓方應將股權轉讓相關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八)產權登記: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及相應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9)變更程序:交易完成後,目標企業將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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