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房屋建築工程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日常管理可以委托其下屬的監督管理機構進行。
市、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配合做好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第五條房地產開發單位、施工單位文明施工行為納入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施工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範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評價。第六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並全額支付給施工單位。
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應當列入工程造價,不得列入建設單位的招標項目。
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應當專款專用,由建設單位在財務管理中列支。第七條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編制文明施工專項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將文明施工專項方案報工程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有條件的,可以通過網絡、傳真等方式提交備案材料。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使用金屬板或者硬質材料,並在施工現場周圍設置堅固、整潔、美觀、連續的封閉圍擋設施。如果街道被壹堵堅固的墻圍起來,就應該美化它。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建設工程,二類街道兩側的圍擋高度,不得低於2.5米;三、四類街道兩側的圍擋高度不得低於2米。
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圍擋高度不得低於1.8m..
施工現場應配備鋼制燈箱式安全門和堅固美觀的鐵門,進出水口封閉,並配有企業標誌;大門采用鋼板或混凝土鋪設,長度不小於10米,寬度不小於出口寬度。第九條施工單位封閉施工現場時,應當預留或者開放臨時通道,並設置明顯的指示和警示標誌,確保沿街企事業單位生產運輸和居民出行的便利和安全。第十條施工單位不得影響施工現場周邊地下停車場、車庫、消防通道等車輛的暢通。
因施工需要暫時影響交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調施工單位采取調整工序、交叉作業施工等措施,縮短交通阻斷時間。第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密目式安全網對房屋建築主體工程進行封閉。密目式安全網應保持整潔,損壞的應及時維修更換。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管理施工現場:
(壹)制定門衛制度,設立門衛,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佩戴工作牌;
(二)施工作業區與辦公區、生活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
(3)硬化施工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和現場道路,確保施工現場道路暢通;
(四)對辦公區和生活區進行適當的綠化和美化,並加強日常維護;
(5)施工前檢查場地內市政排水設施,及時采取挖集水坑、排水溝、修築圍堰、清淤等措施,避免雨水收集回流,對容易發生雨水回流的區域,提前做好排水方案;
(6)設置沈澱池,施工汙水經沈澱後可排入市政排水設施或河流,施工汙水和泥漿不得溢流至施工現場及周邊道路;
(七)機械設備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布置,建築材料、構件等分類擺放整齊,設立標誌,並設專人管理;
(八)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應當堆放在現場指定地點,確需在現場預留回填土並加蓋篷布;
(九)在站點出入口設置車輛清洗設施,清洗駛出的車輛;
(十)使用密閉運輸車輛運輸建築垃圾或者易散落建築材料,防止遺撒泥土,汙染城市道路。第十三條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的建設項目,應當預留給居民傾倒垃圾和清運垃圾、清洗糞便的作業車輛;確需占用通道的,應當與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保環衛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