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安全、公安、保密等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第六條信息化項目建設使用本級財政資金應當納入部門預算。第七條建設信息化項目,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的規劃布局、安全保障體系、技術標準等相關內容進行論證,並報發展改革部門。第八條建設信息化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政府采購或者公開招標。第九條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設前10個工作日內,將設計方案報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從事信息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承擔信息工程的設計、施工或監理。第十壹條從事信息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第十二條信息化項目設計,應當包括信息系統安全技術應用的設計,並能滿足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需要。第十三條涉密信息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信息化項目的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信息化工程竣工後,應在正常試運行3個月後竣工驗收。信息化項目竣工驗收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項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條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質量保修合同。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不少於2年。第十六條信息化項目建設,執行財政投資評審規定。財政投資評審結論應當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第十七條信息化項目建設實行後評估制度。信息化項目後評價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和部門實施。第十八條信息化項目建設未按照規定進行政府采購或者公開招標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九條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擔信息項目的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第二十條信息化項目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有關標準進行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的;
(2)拒絕履行保修責任。第二十壹條信息化項目設計和建設不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第二十二條信息化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監察部門或者任免機關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三條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信息化項目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五條罰款票據的使用和罰款的處理,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