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引進人員可根據調入單位的實際情況給予壹次性的安家補助費,其數額由單位自行決定並支付。
(二)引進人員原工資標準低於調入單位同等條件專業技術人員工資標準的,按調入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標準確定;高於的,予以保留至晉升工資時予以沖消,也可根據調入單位的實際情況,在不低於原工資待遇的前提下,由調入單位與引進人員自行商定,並通過合同加以明確。原工資作為檔案工資,不影響正常的工資調整。
(三)從市外到本市企事業單位求職,經本市單位試用,確屬急需的,因調動有困難而辭職(包括辭去公職),按瓊人才字〔1988〕03號文件辦理。如本人所在單位不同意出具辭職證明,不同意轉遞檔案,可由調入單位出具業務考核證明、本人的職稱證書和畢業證書等資料報市人事部門審核,辦理重新吸收錄用手續。
(四)引進人員的配偶(無業)及未參加工作的子女(18歲以下在校生),可隨遷。符合招工條件的,由調入單位或在其他企事業單位安排工作,勞動部門給予辦理手續。
(五)引進人員,其子女的入學、入托予以照顧,戶口不在海口的,可享受本市戶籍人員同等待遇。
(六)引進人員的人事檔案關系在人才中心托管的,經市人事部門審定、公安、糧食部門審核,可辦理入糧入戶手續,免收城市增容費。
(七)引進人員,如調入單位住房有困難,可向政府申請購買安居房。
(八)引進人員原獲得的各種榮譽、稱號予以承認、保留;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待遇不變。
(九)根據引進人員的任職資格,優先聘任其專業技術職務。引進到企業的,其技術崗位由企業自主設置;到事業單位的,其崗位允許在壹定的比例內增設;成績突出的,可破格晉升。
(十)引進人員到本市鄉鎮企業工作的,其工資福利待遇由雙方商定,本人原工資記為檔案工資。工作滿三年,報經市人事部門審核記入檔案工資可高調壹級,在企業任職期間不影響國家正常工資調整並予累計。
(十壹)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含原有和引進的),在開發新產品,推廣應用新技術等方面做出貢獻,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者,給予獎勵。允許開發者、推廣者從稅後利潤中提成獎金,比例由企業同本人通過合同加以明確。
(十二)企事業單位及“三資”、內聯、私營等企業負責為引進人才及聘用人員辦理各種社會保障手續。第五條 大學本科畢業生(包括計劃內本科自費生),通過雙向選擇,經本市調入單位考察、專業對口、同意接收的,可由市人事部門審核辦理接收手續。第六條 鼓勵企業依照有關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和企業的實際情況,自主地制定吸引優秀人才的優惠政策。第七條 本規定由市人事勞動局負責解釋。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