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眾平等享有獲取和利用公***信息資源的權利。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領導協調機構和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根據財力逐年加大對信息化建設的投入。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的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家安全、公安等有關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信息化相關工作。第六條 具備條件的國家機關應當推行信息主管制度,設立由單位負責人兼任的首席信息主管,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部門信息化規劃、建設、管理等方面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考核體系,對本行政區域各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進行考核。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等有關部門,建立全省信息化發展水平評價體系,定期發布評價報告。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信息化研究和創新、信息技術人才培養和引進,加強信息化知識和技能普及,發展信息技術職業教育,普及中小學校信息技術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信息化宣傳教育和科普活動。第二章 信息化規劃與建設第九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信息化發展規劃以及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信息化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信息化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省城鄉總體規劃。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部門的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報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信息化建設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相關規範。
本省信息化建設的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由省標準化、信息化等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第十壹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等公***信息基礎設施的互聯互通、資源***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為運營商在基站用房、用地、管線敷設等方面提供便利。
新建、改建、擴建公***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符合省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要求,實行***建***享,避免重復建設。第十二條 建築物內的信息管線和配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信息管道,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中,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和驗收,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築物駐地網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對所有電信、廣播電視業務經營者和其他駐地網建設方開放,實行平等接入、公平競爭。第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信息化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投資信息化工程項目應當依法給予政策、資金、人才等方面的扶持。
鼓勵國家機關根據需要,采取外包、政府采購等方式從市場獲得高質量、低成本的信息產品和信息服務。第十四條 社會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除國家規定實行核準的項目外,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運行維護的信息化工程(以下簡稱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批。涉及信息安全和涉密系統的建設項目,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國家安全機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的意見。第十六條 經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批的信息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批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投資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標進行設計,不得擅自改變。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單位在招標前應當將招標文件送項目審批部門備案。招標文件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不按照批復的項目建設規模和內容編制的,應當及時改正,並重新報送備案。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工程應當按照規定實行監理制。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工程竣工後,應當由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