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已購公有住房的,公有住房出賣人按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0%繳交。該項維修基金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統壹劃入市維修基金專戶,歸出賣人所有。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買受人按購房款的1%繳交;購買其他商品住房、住宅區?含單幢住宅?內的非住宅商品房的,買受人按購房款的3%繳交。
三?購買公有住房的,買受人按購房款的1%繳交。
四?開發建設單位自用?含出租?商品住房的,房屋產權人按房屋評估價的3%繳交。
五?取得拆遷私有住房實行產權調換住房的,原房屋產權人按現有房屋評估價的1%繳交。 業主委員會的維修基金帳戶內余額不足依照前款歸集的維修基金總額的30%時,物業管理企業可提出續籌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議決定,報基金主管機關同意,由業主委員會按業主房屋建築面積占該幢房屋總建築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第六條 歸集的維修基金必須繳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實行二級帳戶管理。基金主管機關開設的市維修基金專戶為壹級帳戶,業主委員會開設的帳戶為二級帳戶。業主委員會應委托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代管其帳戶內的維修基金。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維修基金由市物業管理機構代管。第七條 歸集的維修基金自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利息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維修基金帳戶實行統壹管理,明細戶按幢立帳,按戶核算,具體辦法由基金主管機關制定。第八條 房屋***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發生毀損需使用維修基金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議決定後實施;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房屋出賣人或由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基金主管機關審核後劃拔。房屋***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發生急修、搶修情形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先行維修,再按前款規定補辦審批手續。第九條 維修基金的支出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使用維修基金應先在增值部分列支,維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業管理區內統籌使用;
(二)?住宅***用部位或單幢住宅***用設施設備大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費用,從該幢維修基金中列支;
(三)?住宅區內的***用設施設備大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費用,按每幢房屋建築面積占住宅區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從每幢房屋維修基金中列支;
(四)?維修結算憑證?須經業主委員會審核認可或業主簽章認可。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將維修基金的歸集與使用帳目每6個月至少向全體業主定期公布1次,接受業主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第十壹條 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更的,代管的維修基金帳目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後,應當辦理帳戶轉移手續?並報基金主管機關備案。第十二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維修基金余額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報經基金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將維修基金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第十三條 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維修時,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空閑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房屋***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和改造實際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