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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質量,建立公平誠信的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共資源,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授權組織擁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的資源。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上市公共資源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投標、掛牌、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壹來源采購等方式進行交易。第二章管理機構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領導。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市公共* * *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對縣(市)公共* * *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 * *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壹)根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的工作程序和管理規定;

(二)對公共* * *資源交易實施監督管理,受理公共* * *資源交易投訴,依法查處公共* * *資源交易中的違法行為;

(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專家庫,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系統;

(四)建立全過程監控、聯合執法等工作體系,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第七條財政、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運輸、水務、房地產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

審計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審計監督。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壹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為公共資源的交易場所和服務平臺。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壹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其職責範圍內受理合格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開展公共資源交易,保存公共資源交易文件;應對公共資源交易中的異議。第三章交易目錄第九條下列項目應當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壹)依法應當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建設工程;

(二)市級政府采購項目和縣(市)、區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以及市屬非競爭性國有獨資企業壹般貨物采購項目;

(三)國有產權和股權交易;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項目;

(五)特許經營項目、商業性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出讓或租賃項目;

(六)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租賃項目;

(七)排汙權等各種環境資源交易項目;

(八)國家、省、市規定應當列入目錄的其他交易項目。第十條公共* * *資源交易目錄由公共* * *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修訂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實施。第十壹條公共* * *資源交易目錄的制定、修訂,涉及公共* * *重大利益的,應當公開征求意見並組織論證會或聽證會。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項,由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十二條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鼓勵未列入管理目錄的公共* * *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 * *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第十三條列入公共* * *資源交易目錄的下列項目,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確定代理交易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市、區級投資和縣(市)投資限額以上依法應當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建設項目;

(二)市級政府采購項目、依法應當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區級以上政府采購項目、市屬非競爭性國有獨資企業的壹般貨物采購項目;

(三)市、縣(市)、區國有產權和股權交易;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資源交易項目。

前款規定的投資限額由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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