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2、執行事務合夥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1份。3、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4、變更名稱、經營範圍,提交加蓋合夥企業印章的《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5、變更經營場所的,提交新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6、變更委派人的,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任免文件及新委派人的身份證明;7、分支機構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批準文件。9、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10、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11、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三條 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壹)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三)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五)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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