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經營時,中途退股的處理方法如下:
(1)與其他合夥人深入溝通,說明退出原因;
(2)協商發行股份,在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退出的情況下,優先向其他合夥人轉讓股份;
(3)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意接受股份,那麽我們就尋找新的股東。因為新股東接手過程比較復雜,需要先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還要和管理層磨合,而且如果選擇新股東接手,還必須得到其他合夥人的認可。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壹條。
合夥人退夥時,其他合夥人應當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與該合夥人進行清算,返還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的,應當相應扣減其應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待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返還方式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返還現金或者實物。
第五十三條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原因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如何分擔合夥企業的責任
1.對於普通合夥,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